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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言] 于 2003-06-25 14:15:22发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竞争”似乎成为增强活力的灵
丹妙药,不仅在经济领域中被广泛应用,而且在政治体制改革上,也无处
不在。
在我国法院改革的诸项措施中,竞争同样占据了显要的位置。不仅在
审判工作中,比公正、赛效率,而且在人事制度中也引入了竞争机制,实
行“竞争上岗,双向选择”,推行审判长选任,甚至有的法院还实行“末
位淘汰制”。竞争被认为能够有效提高法官的素质和工作积极性而被广泛
采用。对此,笔者认为,竞争确是调动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的有效手段
,但决非灵丹妙药,处处灵验。对审判来讲,有其固有的规律和特性,其
核心就是要公正地解决纠纷。而纠纷的公正解决有赖于裁判者——法官独
立的思考和判断,有赖于法官的超然、中立,有赖于一支政治坚定、业务
精通的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作为一种激励机制,竞争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
使法官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但同时也增强了法官对外界的依赖性,削弱了
法官的独立精神。因为竞争必然引入结果的评价机制,而结果的评价极易
打破法官内部的平衡。法官追逐于评价人的价值追求,过多地考虑外界的
评价,而忽视其个人独立的法律、价值判断,从而有可能动摇审判独立的
司法基础。同时竞争也打破了法官公正审判所需要的平和心态,容易造成
法官群体的浮躁和功利。事实上,很多法院由于推行了竞争上岗,使得法
官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审判中容易相互迁就,而削弱法官个体所固有的
独立性。
欧美日等西方发达国家一般都有一支高素质的法官群体,但在这个群
体内部并没有类似我国的竞争机制,其法官的高素质主要来源于其任命前
的激烈竞争。如日本的法官要经过严格的考试和选拔才能被任命,而一旦
成为法官,其任职将极为稳定。英美等国家的法官要从律师中产生并实行
法官终身制,正是籍此保证法官的高素质和超然中立,以实现司法的独立
。竞争于任命之前,以选拔高素质人才;稳定于任命之后,以保持法官的
“平常心”,摆脱干扰,独立审判。这是国外法官队伍高素质和法官职业
具有长久吸引力的重要原因。
我国法官队伍的低素质是历史形成的,一时难以根本改变,通过一定
的途径尽快提高现有法官的素质是法院改革面临的现实问题。但采取何种
途径、方法,必须在维护审判制度特点、基础上来进行,而不能舍本逐末
。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通过加强任职前的竞争,完善任职后的
考核、培训制度,来提高法官队伍的素质。可喜的是我们已经迈出了重要
一步,推出了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提高了对初任法官的要求,最高法院也
提出了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要求,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们的人民法院也将有
一支受人尊敬的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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