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
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主任【李明舜】
【李明舜】:各位网友大家好!
【李明舜】:欢迎大家到这里讨论妇女权益问题。
[直言了]:嘉宾:你如何看吉林省允许独身女性生育?
【李明舜】:从社会进步和人权保护的角度来看,这是一个进步。而且这个规定和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并不矛盾,我个人认为对于吉林省的这一规定应当予以肯定。
[可爱的小弟弟]:与其讨论妇女权益,不如讨论弱势群体权益问题,您说对吗?
【李明舜】:关注弱势群体的权益与关注妇女的权益是完全一致的,因为在一定的情况下女性本身就处于弱势,所以讨论妇女权益本身就是对弱势群体权益问题的关注。
[风火轮]:请专家概括妇女哪些权益目前得不到保障,需要进一步加强?
【李明舜】:妇女的权益受到侵害主要表现在三个领域,一个是劳动权益,包括就业受到歧视,同工不同酬,特殊的劳动保护得不到实现。再一个就是家庭方面,主要就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多为女性,以及离婚时妇女的财产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另一个领域就是财产权益,其中包括妇女的财产继承权、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得到平等的实现。
[千重山]:: 一个孕妇难产时,当丈夫决定要孩子并导致孕妇死亡,丈夫有这样的权利吗?
【李明舜】:丈夫当然没有这种权利,丈夫的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妻子的生命健康权。
[東風51]:嘉宾:既然提倡男女平等,《妇女权益保障法》岂不突显与男人的不同?
【李明舜】:在西方确实把相关的法律都定名为《男女地位平等法》《反对性别歧视法》《机会均等法》等,我们认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它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歧视、侵害妇女权益的各种现象,要实现男女平等首先要必须要保障妇女的权益,对妇女的权益实行特殊的保护,并不是对男女平等的违反,而是一种强化和促进。
[千重山]:: 家庭暴力是动物性使然还是人性使然,是动物界的普遍现象还是人类界的偶然现象?
【李明舜】:家庭暴力是一种社会现象,它的发生更多是由社会原因造成的,其中包括制度方面的、文化方面的,特别是性别文化方面的。
[辛苦了]:请问嘉宾:很多法律只有规定,没有处罚,该法有没有需改进的,立法思路偏离没?
【李明舜】:你的认识很好,西方有句法言:“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成其为权利。”我们的法律特别是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确实应该在救助措施法律责任方面进一步加强。
[波澜不惊]:忽然想到的问题,独身男女或者不想要孩子的男女是不是可以出售生育权呢?
【李明舜】:生育权是一种人身权利,具有不可转让的性质。所以出售生育权的说法不能成立。
[当指派]:嘉宾:未婚女怀孕不要孩子,男友可否制止?
【李明舜】:男友当然无权制止,因为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和剥夺妇女的生育选择权。
[不会开飞机的猪]:如何看平等承担义务责任。犯同样的罪,女的轻判!”
【李明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当然也需要平等的承担义务和责任。你说的:“犯同样的罪,女的轻判”在刑法中并没有这样的规定,刑法中所规定的只是对于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以及对哺乳期的妇女在刑罚的执行方法上可以有所变通,这是人道主义的体现,谈不到男女不平等。
[洞庭湖]:请问嘉宾:当夫妇俩在是否要孩子上发生冲突时,丈夫怎样行使生育权?
【李明舜】:我个人认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的公民有生育子女的权利,这里的生育权是一种客观权利,它要变为某个公民的主观权利或现实的权利还需要一定的条件,这个条件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必须符合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另一个是必须有夫妻双方的同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两个条件不成立,生育权就不可能实现。
[千重山]:: 在你家里,是您为你爱人倒水的次数多?还是你爱人为您倒水的次数多???
【李明舜】:谁为谁倒水次数的多少并不能绝对的体现男女是否平等,关键要看这倒水是体现着强制还是体现着关怀!
[猪猡]:嘉宾:请问为何不准包二奶?
【李明舜】: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所以任何公开的或者隐蔽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都应该被禁止,包二奶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无论他们之间是否形成了夫妻关系,都是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因为我们国家婚姻法既禁止重婚,也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fp]:我认为妇女的地位是跟广大的老百姓的命运是一样的,工农的地位高,妇女的地位就高,只不过妇女问题敏感一些。
【李明舜】:我基本同意你的看法。因为妇女本身就是广大老百姓的组成部分,因而妇女的权益问题实际上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是一致的,甚至可以说是同一的。所以保护妇女权益实际上就是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也是促进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
[千重山]:: 在人类远古时期是母性统治社会,后来父性统治社会,您认为这是社会进步的必然吗?
【李明舜】:这种父性统治社会代替母性统治社会这确实是当时社会进步的必然,但这并不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顶峰,未来社会的发展肯定是朝着两性平等的方向前进,因为无论是女性统治男性,还是男性统治女性,都有很大的局限性,都会造成不必要的冲突,破坏社会的和谐发展,我认为一句话说的非常好,“平等才和谐”。
[指路明灯]:中国男女性同酬不同工的现象非常严重,不能继续纵容女性懒惰无能状态了。
【李明舜】:你的这种说法有些偏激,我倒赞成你的这种态度。即不能纵容任何懒惰无能的状态,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状态男女均有。
[民主先自主]:嘉宾,妇女权益靠妇女自己争取,还是靠男人恩赐?
【李明舜】:妇女权益的实现最终还是需要女性自己“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来实现,当然国家对妇女权益予以保护,这是社会进步的体现,对男女平等的实现有重大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凡烦]:请问嘉宾:成年人有爱情基础的未婚性行为,算不算不正当性行为?算不算道德败坏?
【李明舜】:成年人有爱情基础的未婚性行为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法律并没有禁止。因此法律不会给予任何制裁。但法律作为人们行为的底线,法律不禁止的并不意味着是提倡的,每个人要想得到社会的认可,还需要和他生活的人群中的伦理道德相符合。我个人并不认为你所说的行为是道德败坏,但在不同的人群中伦理道德的要求是不同的,再此我需要提醒你的是由于这种性行为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因此也就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辛苦了]:嘉宾,人类社会的活动行为,由文化和制度决定,法律解决了制度,文化方面做了哪些?
【李明舜】:非常感谢你的深入思考。文化问题确实是需要改造,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在我们的主流文化中加入性别的视角,而且在全社会积极倡导人权观念、平等观念和性别意识。
[四项原则]:请回答:保护妇女是不是对妇女的歧视?
【李明舜】:对这个问题确实有不同的看法,但我认为在一个事实上还存在着男女不平等的发展阶段,对妇女给予特殊的保护,还是必要的。尽管这种保护可能会产生某些消极的影响,但其积极的作用是主要的,不容否认的。
[不会开飞机的猪]:平等的根本就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嘉宾您说呐?
【李明舜】:我完全赞同你的看法。但是不能忽视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因为有个常识就是规则的制定者永远是规则的最大受益者,而上层建筑中很多就是制定规则。
[很怪的饕餮]:是否应当成立妇女儿童权利法庭!!??
【李明舜】:有的地方已经成立了,如山西的大同。
[新诺明]:妇女寿命相对较长,退休年龄却较低,这是不是一个问题和矛盾?
【李明舜】:是一个问题也是一个矛盾。我个人历来对此持反对态度,因为这违反了男女的平等。
【李明舜】:谢谢大家的积极参与,希望我们以后还有机会进行交流,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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