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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2002年12月3日15时30分,全国妇联权益部副局级协调员徐维华做客强国论坛(www.qglt.com),就“妇女权益保障”话题与网友进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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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
全国妇联权益部副局级协调员【徐维华】

  【徐维华】: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十周年新闻发布会的交流会,大家有什么意见,有什么需要沟通的,请大家提出问题。

  【徐维华】: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十周年,十年来妇女权益维护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还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妇女法本身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足的方面。所以,提出来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样调查,了解妇女权益问题,了解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实施过程中间存在的不足,作为我们这次抽样调查的基本考虑。

  【徐维华】:我们这次抽样调查分了10个省、100个县,一共发了公众样本6000份,都机构负责人的样本是2170份,应该说样本的数量还是比较大的。经过前一段时间的样本分析,今天大家可以看往上发布的抽样调查的一些具体情况。

  [玄铁重剑]:中国是世界上唯一一个女性自杀率高于那些的国家,请问你们是怎么看待这个问题的?

  【徐维华】:女性自杀有很多因素,中国女性首先受到了封建意识的影响还比较严重,重男轻女、男尊女卑这些事情,对女性应该说还是影响比较大的,再加上女性在婚姻的处理上,可能目前遇到的问题比较多,再加上对一些婚姻问题的处理,亲属关系的处理和邻里关系的处理上,有些技术性问题和技巧性问题,可能有一些找不到很好协调处理的办法,再加上目前的社会可能压力比较大,由于经济的,现在就业方面社会面临着社会竞争,压力都很大,再加上妇女自身有很多的特点,某些特点在一定的情况下,可能会变成自身的弱点。所以,在问题处理的时候,往往会选择一种比较弱的处理办法。这可能是女性自杀比较多的一些原因。但是,每一个自杀者的背后,都有其自己特有的原因和情况。所以,我们从一定意义上来讲,还是要看看具体的情况,才能下结论。事实上,世界上女性自杀并不是中国最高,其他的国家的自杀问题也有不同程度的存在。因此,可能在特定情况下,或者是特殊的地域范围内,可能一些地方女性自杀的情况稍微多一点。

  [辰尘]:该妇女的权益是否过于暴涨?

  【徐维华】:家庭暴力,包括对家庭成员的暴力伤害。事实上,从社会调查的情况来看,女性在家庭中间遭受的暴力情况更加严重和普遍。您刚刚提到的你的一个哥们儿,被他的老婆经常打骂,这种情况可能也存在,我们对这种情况,特别是对这个女性对她丈夫的打骂和伤害行为表示愤慨。遇到这种情况,我想建议您转告您的朋友,在你的朋友遇到打骂行为的时候,可以到妇联去反映,一方面通过妇联组织对你朋友的老婆进行批评教育,或者是给予帮助,让她认识到对丈夫的暴力是一种违法行为,如果情节严重的话,还应该受到相应的处分,从而提高她的认识和觉悟。另一方面,对她丈夫提出的合理的意见和要求,我们还可以给予必要的帮助,通过妇联组织的介入,如果她的丈夫认为仅仅是夫妻关系协调不合适,我们可以帮助他们通过协调夫妻关系来解决问题。如果说,这里面的问题性质已经发生了一些变化,我们可以给他提供一些咨询,让他做出选择,自己怎么来把握问题的处理。

  [风火轮]:如何看待女大学生分配难的问题,妇女权益保障法在这方面落实的情况如何,存在哪些问题?

  【徐维华】:现在大学生的毕业分配,尤其是女大学生在就业分配中间,确实存在很多问题。妇联组织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向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进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传,希望政府和企业的各个部门,在录取人员的时候,做到男女平等,不实行对女性的歧视。再一个,妇联组织积极的进行一些调查了解,把一些聘用女性比较好的单位的经验,在社会上进行宣传和推广。再有,对个别单位部门,在录用女大学生的时候,发生严重的歧视女性的现象,我们一方面跟也许部门进行了解,积极的进行干预;另一方面,我们动员新闻媒体,对这种现象进行抨击和揭露,以使全社会都造成一个歧视女性是不良的这种做法,以便从社会舆论和我们的工作,来使这些现象得到逐步的克服。当然,最重要的还是希望我们的女大学生,有比较强烈的权力和男女平等的意识,这样在就职的时候,发现歧视的问题,及时的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得到帮助,使自己正当的、合理的要求,得到政府部门的帮助,得到有关部门的支持,妥善的得到解决。

  [北京之夜]:现在农村的妇女权益有没有调研?

  【徐维华】:妇女权益,包括农村妇女的权益,各级组织都在关注,妇联组织也不例外,对您提出的农村妇女的权益有没有调研的问题,我们觉得说明您对农村妇女的权益很关心,也很重视,我们首先对您提出这个问题表示感谢。一直以来,我们对农村妇女的权益给予了很大的关注和重视。近年来,有关这方面的问题,开展了较多的调研,比如说,农村中间存在的家庭暴力,农村妇女的流动问题,农村妇女在土地经营承包中间存在的问题,农村妇女其他权益的保护问题等等,应该说调研的范围涉及女性的经济、生活、家庭、婚姻和劳动就业等等。这些方面的调研,有的我们已经通过向有关部门反映和呼吁,在制定政策和法律的时候,成为他们决策的一些根据,有些问题,成为我们对妇女进行帮助和教育的,将社会资源运用于妇女,为她们提供帮助。当然,随着社会形势的不断发展,农村妇女的权益问题可能还会更多,我们将会在这方面多进行一些调查了解,深入基层,把问题搞得更加详细、深入、扎实。

  [刘丁离]:卖淫嫖娼变相合法化是否与保障妇女权益相抵触?

  【徐维华】:卖淫嫖娼是一种违法行为,这种行为与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所以,我国把卖淫嫖娼列为法律打击和政府取缔的一种行为。从中国人传统的一种观念来看,卖淫嫖娼也是一种非常不良的社会行为,卖淫嫖娼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这一点我想我们如果有时间的话,可以进行进一步的沟通,由于时间限制,咱们就不能就这个问题进一步的进行讨论。由于卖淫嫖娼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所以,我们国家对卖淫嫖娼的行为,确实进行了严厉的打击和坚决的取缔。但是,打击卖淫嫖娼活动,不能与侵害妇女权益划等号,因为它们两个是不同范畴的问题。侵害妇女的权益,是一种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所以妇女的权益被侵犯以后,国家法律、国家有关的执法部门,应该给予积极的保护。可是,卖淫的人员虽然是女性,但是她的行为是以伤害社会、侵害大多数女性的权益为基础的。所以,我们对卖淫人员的处理,并不能说就是对妇女权益的侵害,虽然她们也是女性。但是,这种不合法的权益,从法律的角度、社会的角度、人性的角度都不能算是对她们权力的侵害,更不能说与妇女权益保护相抵触。

  [银川骑]:那么多“娱乐”场所供有才人“娱乐”的妇女和女孩是不是应该受到法律和组织保护?

  【徐维华】:在娱乐场所从事服务的女性,只要她们的职业是正当的、合法的,我们认为她们应该得到法律的保障。但是,您说的“娱乐”,概念不是非常清楚。如果说是指她们在从事卖淫活动,我认为这种行为就不能得到组织和法律的保护;如果说她们是在现行法律和政策许可的范围里边,进行的一些职业,法律和组织都没有理由不保护她们。

  [洞庭湖]:当妇女俩在是否要孩子发生冲突时,丈夫怎样行使生育权?

  【徐维华】:客观上讲,一个家庭的一对夫妇生孩子是夫妻俩共同的事。但是,生孩子这个事情,实际上生的主要任务是由妻子来完成的,原则上还应该尊重夫妻,特别是妻子一方对生育孩子作出的一些选择。丈夫如果说特别想要孩子,如果他的妻子也同意,他们俩只要协商,我们觉得生孩子的问题不会有什么冲突。关键问题可能是妻子的思想、精神,包括她在很多具体的问题上还没有做好充分准备的时候,可能会拒绝丈夫怀孕生孩子的要求。这个时候,作为丈夫,需要以男子汉的胸怀和肚量,跟妻子进行商量,如果愿意尊重妻子的这种权利,实际上你也在行使你的生育权,因为你已经表示同意了。如果妻子不愿意怀孕生孩子,为这个问题你们俩发生冲突,在这个时候,作为丈夫要很好的进行选择,是妻子重要还是生孩子重要,是感情重要,还是你自己实现生育权力更重要,你必须作出一个选择。如果说,生育权更重要,这个时候你妻子如果不接受的话,你生育的主张和生育的权力,很难通过你妻子十月怀胎,一朝分娩来达到,你就无奈的只好放弃生育权。如果你合理的主张,你妻子也有生育的条件、能力或者是到了应该生育的时候,她如果是找各种借口来拒绝生育,你要考虑你妻子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是对婚姻厌倦了,或者对你厌倦了,想通过不生育孩子来逃避,还是其它什么原因。弄明原因以后,我们认为,你在什么情况下,通过什么形式,来行使你的生育权,这个问题你自己完全可以作出决定了。因为,妻子如果另有打算,即便你生了孩子以后,你妻子对你的感情已经不存在了,婚姻已经由于生育的问题,亮起了红灯,即便你实现生育孩子的这种愿望,我们认为生育权对您来说已经没有实际意义了。

  [说了不算算了不说]:突发奇想:保护妇女权益的两个主意: 一、取消三八妇女节。三八妇女节表面上提高妇女的地位,实际上是对妇女的歧视; 二、取消妇联,道理同上。

  【徐维华】:妇联组织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教育和保护妇女儿童、推进男女平等的组织机构。任何一个组织机构,由于特定的时期、特定的情况下,担负着特定的职能和功能,如果说这个机构它已经不能发挥自身的功能了,这个组织就会逐渐的走上消亡。所以,您提的,假如说取消妇联组织这个主意,妇联组织确实不能发挥作用的时候,真应该进行取消。但是,现在是不是应该取消,我们还可以就妇女权益现在要不要保护,如何保护,妇联组织的作用还有没有其它部门能够代替的?所以,要不要取消您就可以判断了。

  [风火轮]:我是妇女,如果我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应该找谁?

  【徐维华】:根据妇女权益问题的不同情况,向不同的部门反映,侵害妇女权益情节严重的,出发法律的,必须通过司法部门来立案受理进行处理,违反行政法律的,应该由行政部门来受理解决,如果一些问题妇女自身解决不了,通过周围的亲戚朋友也解决不了,可以向妇联组织寻求咨询和帮助。所以,不同的问题由不同的部门来受理和解决。但是,妇联组织有个非常重要的职责,发觉对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的时候,应该主动的承担起维护妇女权益的职责。比如说,参与调查,向社会舆论进行反映呼吁,向有关的部门,特别是处理这些事件的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依法保护妇女权益。

  [辛苦了]:针对服装、棉纺等女工较多的企业,维权无力,怎么办?

  【徐维华】:妇联组织目前在企业里边,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将来建不建组织,正在进行探讨。为了加强对服装、棉纺行业女职工的权益保护,妇联组织和劳动部门,经过协商和决定,在妇联系统聘请了劳动执法监督员,目的在于妇联系统的劳动执法员,加强对这些棉纺服装行业,违反妇女权益,特别是劳动保护、劳动工资、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帮助这些女职工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妇女权益。

  [鸣壁]:对大学生未婚先孕被校方开除怎么看?

  【徐维华】:学生在校的学习生活,应该按照学校的规则来行事。前一段时间,出现了某校开除了未婚先孕女学生的事件,因为我们不了解这个事件的具体情况,我们不好就具体的事情作出评论。但是,如果说撇开事件,就这种现象我们可以来谈谈自己的看法。首先,学生应该按照学校里面的规则来做好一个学生,如果由于特殊情况,或者是由于自己在恋爱中间一时的失误,造成怀孕,我觉得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采取补救措施,来解决怀孕的问题。如果不想解决问题,而想生下孩子,这时候大学生挺着肚子在学校里面上课,确实与学校的整个环境、氛围、教学秩序不相符,在这种情况下,生孩子就可能是不合适的、不妥当的。当然,我们不排除有一些特殊情况,使个别女大学生怀孕,而这个女大学生自身又没有太大的过错,采取补救措施又解决不了问题,这种情况下,女大学生可以向学校进行充分的陈述,讲清楚事情的始末,争取学校的理解,得到妥善的处理。比如说现在是休学,等孩子生下来以后,再恢复学籍。如果经过反复的反映,还不能解决问题,我倒是可以建议你去找你所在的地区的妇联组织,请他们出面来协调处理这个事情,可能会有一个很好的效果。

  [美到象猪]:妇女权益保障要和防止职业病联系在一起,许多妇女患职业病的概率都很高。

  【徐维华】: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应该说全国总工会和全国妇联,都很重视。比如说,前一段时间一些私企雇佣的女工苯中毒,造成了致死、致残的情况,当地政府和妇联、工会、劳动各部门都非常重视,组成了联合调查组,去进行调查处理,那么这个问题已经得到了妥善的解决。但是,现在确实有一些私企里的女工从事工作的劳动环境非常恶劣,劳动保护条件非常差,这种情况确实存在。目前,我们除了通过劳动法、妇女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以外,我们希望所在企业深受职业病危害的女工,能够提高觉悟,向有关部门投诉和反映。这样的话,让我们及时得到信息,可以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现在,企业里面没有妇女组织,这样外界和企业里面的沟通很不及时,信息反馈很不灵活,我们就没有办法进行处理。如果能够及时的掌握情况,得到投诉,我们承诺一定协调有关部门积极的去干预处理这些问题。

  [昆山月明]:在保护妇女权益方面的主要成就是什么?

  【徐维华】:中国妇女在政治上获得了较高的地位,有不少女性走上了国家政府各级领导岗位参政议政;妇女就业状况也有了比较好的进展,当然现在有一些下岗问题,总体上比例还是不大;妇女在经济方面,享受了同工同酬的待遇;在人身方面,妇女得到国家法律的依法保障;在婚姻家庭权益方面,妇女与自己的丈夫在家庭里面享受着平等的权力。可以这么说,我们国家现在已经形成了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妇女各方面的权益在国家现有的情况下,得到了较好的保护,侵害妇女权益的现象进一步减少,保护妇女权益的机构不断的建立和完善,维护妇女权益的机制,在建立和创新,维护妇女权益的各界社会热心人士越来越多。所以,我认为妇女权益主要的成就可以从这几方面予以概括。

  [东风51]:社会应有分工,我国劳动力并不缺乏,让女同志照顾家庭气不更好,何必双方上班,双方买菜,双方接送孩子?

  【徐维华】:妇女参加劳动生产,是妇女社会经济地位的一个标志,只有妇女自身有经济上的地位,才是妇女参与社会活动和社会事务的基本保障。从社会的角度讲,应该鼓励、重视、解决妇女参加社会劳动和生产的问题。可能现在有一些片面的观点,认为中国的劳动力市场很大,劳动力很多,妇女如果回家,既能照顾好家庭、孩子,又使社会岗位竞争不那么激烈。所以,有人提出来,让妇女回家。但是,有许多事实表明,一些企业老板夫人当了专职太太以后,她们在家庭中间的地位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丈夫在外边包二奶、包三奶,把大量的财产转移,当有了新欢以后,遗弃太太,发生婚变。到了那个时候,这位太太由于没有自己的职业、没有自己的收入,在处理自己婚姻和生活问题的时候,变得非常被动,尤其是遇到离婚,分割财产的时候,她不了解自己的丈夫的收入情况和财务状况,提不出具体的分割要求和证据来。另外,社会上有相当一部分人,由于妻子下岗,找不到新的工作岗位,没有经济来源,提出离婚,由于家庭破裂,子女教育问题受到很大的影响,甚至导致这些家庭中的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在这种情况下,妇女如果真的回了家,妇女自身的境遇可能会非常的悲惨。所以,从维护妇女权益的角度讲,从尊重妇女的社会地位和人格的角度讲,妇女回家绝不可取,我们也不同意这么做。

  【徐维华】:各位网友,谢谢大家今天踊跃参加,热情提问,在网上能跟你们就一些问题进行交流,我感到很荣幸,不管您认为我的观点正确与否,我都感谢您与我在网上进行交流,下次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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