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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郭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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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2000年7月19日下午2:30,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郭懿美应邀做客人民日报网络版强国论坛(www.qglt.com),与网友交流“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问题。现将访谈内容整理如下:

背景资料:郭懿美简介

郭懿美:各位网友好,很高兴一起讨论“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问题。

网友荷塘月色问:
    请问您对中国现在的电子商务发展水平有何评价
郭懿美:
    在这里我想先提供几个统计数字给大家参考:
    1997年—2001年是中国电子商务由起步迈向繁荣的阶段;
从2002年开始,中国电子商务市场将步入快速增长的时期。根据预测,今年年度,中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将达到8亿元,到2002年将达到100亿元。
    目前,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确实处在一个快速与火爆的阶段,但是我认为有很多基本配套措施还不完备,政府在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方向政策方面已经非常明确,但是在法制建设工程方面,我个人以为还有待加强,举一个大家最关心的网上交易安全问题,根据今年1月18日CNNIC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在电子商务方面,用户最关心的一项中,有52.26%人选择了“交易的安全可靠性”;在“目前网上购物最大的问题”一项中,有36.54%的人选择了“安全性得不到保障”,可见网上交易的安全性已经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网友青鸟问:
    郭老师,您认为目前大陆关于电子商务的立法处于什么阶段?是空白吗?
郭懿美:
    很多人常说,大陆目前电子商务的立法尚处于空白阶段,我不同意。我认为,如果是针对“电子商务法”或“网络法”单一立法而言可以这么说,但是,以现行各项规范来看,我认为是有法可管的。
    例如在《合同法》中,已率先承认数据合同,在《刑法》中对黑客入侵有刑事处罚,在网络上如果刊登不实广告也有反不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以利用,此外,在网站上任意抄袭他人主页的设计也可依据《著作权法》主张权益。当然,现行法律也有对电子商务规范不到的地方,例如:如何保障网上交易安全,可否使用数字或电子签章?有无认证中心?这些都有待专法规范。

网友左宗棠问:
    您认为CA认证中心应该由国家来搞,还是应该由民间来搞?
郭懿美:
    我认为CA认证中心由官方单位来做比较有公信力,但是民间单位如果商誉良好,并经主管单位核准担任认证中心也无不可。
网友闲云跟帖:
    官方搞算了吧!民間,呵!中國還沒這個傳統!

网友左宗棠:
    郭教授,前两年炒的火热的SET安全电子交易协议是不是未来的标准模式?该协议如何适应?
郭懿美:
    我想SET协议,主要由商家推动起来的,如果跟其它的安全协议,例如SSL比较,似乎安全性较高,无论如何,我个人以为,还是以订立专法规范较为合适。

网友静子:
    如果您在中国大陆网上购物时需要提供个人详细资料,您会不会犹豫?
郭懿美:
    我一定会犹豫。因为这会牵涉到网上隐私权保护的问题,除非商家能采取确保客户资料不会外泄(包括遭黑客入侵)的措施,我会很担心。一次上网购物就造成个人资料满天飞。
网友北美常客跟帖:
    好,郭教授的回答问题都是比较实在的。我就喜欢回答问题实在的嘉宾主持
网友闲云跟帖:
    對,俺一點都不信注冊資料會被保密。俺從來除了電郵是真的外,其他的全是假的。
网友静子跟帖:
    如此说来,中国的问题根源就成了信任危机了。
网友荷塘月色跟帖:
    我觉得这不能简单归于信任危机的问题,这是个人权利的保护问题。照你这样说,全世界都存在信任危机。

网友雨后初晴问:
    立法重要还是执法重要?把现有的法律执行好了,中国会是什么样?
郭懿美:
    我以为两者都很重要。不过从商业运作的角度来看,我比较赞成以鼓励代替管理的立法原则,只要没有涉及违反法律强制禁止规定,例如:网上赌博。应可有商家,根据市场公需发展业务,这是我一个粗浅的看法。另外,我建议电子商务主管单位在研拟相关规范时,也要注意到执行的可行性,例如:有没有可能由各地方主管单位订立办法,制止滥发E-mail9(所谓垃圾邮件)?我就很怀疑。

网友雨后初晴问:
    在电子商务还不成熟的前提下,我认为法律工作者应多考虑以立的法律如何提到更好执行。
郭懿美:
    我赞成。但是一些相关的技术立法也需要尽早完成,才能完善中国的电子商务法律环境。

网友小丁丁问:
    好象听说“2000年是中国的网站倒闭年”,您如何看?
郭懿美:
    不要专门提网站,其实只要任何行业经营不善,都可能走向关闭一途,只是这两年网站被炒得过火,许多创业者忽略了网站需要覆盖成本,并进而想办法赢利的事实,一味“烧钱”猛打广告与赔本赚吆喝的做法,本来就不可取。当然如果网站倒闭之后,能够被实力坚强的网站或有意进军网站的企业收购,也不是坏事。

有网友问:
    为电子商务制定的法律法规如何操作?对网络上发生的案件的取证如何进行?
郭懿美 :
    如果是现有的规范就直接去适用,如果是新立的技术性浓厚的法规,例如:电子签章法可能就需要主管单位积极普法以利应用。关于网络上发生的案件如果取证,我想以E-mail来说,应该不是问题,在收发信件两端的服务器都可以有记录。比较容易发生问题的是用电子文件代替传统文本书面的证据力问题,关于电子证据要如何归类,目前并没有定论,如果将电子证据归入“视听资料类”,它就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属于所谓间接证据,这点会让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大大折扣,应该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河南驻强国老乡说:
    让台湾的同志来客座研究网络法规,有没有搞错,台湾地区的网站最糟。脏乱差!
郭懿美:
    我父亲的老家就在河南,您这样说,太没有同乡情了。网络无境界嘛。

网友基础,目的,必要性问:
   如果我说在中国炒作电子商务的中国人都是草包,你如何理解?
郭懿美:
    以商业的眼光来看,有人愿意炒作电子商务,其实并不是坏事,关键在于炒作之后如何维持正常发展,所以我认为草包还是有可能修成正果的。

网友牛庄问:
    郭懿美研究员,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电子合同证据的证明性,适用哪些条文比较合适。
郭懿美:
    你可以参考《民事诉讼法》第68条,将电子证据归入书证中,如果电子文件无法提供原件也可以提交复制品、复本,当然在联合国电子商务《模范法》第9条第2款规定,对于以数据电文为形式的信息,应给予应有的证据力,也可以供你参考。另外你也可以参考《民事诉讼法》第69条中有关视听资料的规定(如果将电子证据归入视听资料中)。

网友基础,目的,必要性问:
    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是否需要有网络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并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
郭懿美:
    我同意。不过在立法的过程中,一些基本的原理原则还是需要法律专业人事的掌握,以免出现语意欠明或窒障难行的情况。

 

网友基础,目的,必要性问:
    郭懿美博士您自己对电子商务所要求的网络技术懂多少?
郭懿美:
    我本身是法律专业,所以不敢期待具有网络专业人士的技术水平,但是我关心电子商务的游戏规则,所以我希望以法律专长在这一方面尽一点心意。

网友河南驻强国老乡问:
    其实目前网上违反最多的就是贩黄,请问如何依法治理?
郭懿美:
    网上贩黄的问题应该不是中国所独有,在各国都可头疼。但是应该都可以依据现行《刑法》进行取缔和处罚。

网友无声音问:
    郭教授:您认为电子商务立法有无国界之分?即美国这方面的法律适合中国吗?
郭懿美:
    基本上网络无国界。许多领域的法律规范不是一个国家所能够制定并强求各国通用。例如:网络犯罪、域名抢驻他人驰名商标等纠纷都无法靠一个国家的立法与执法力量解决,还是必须有各国通力合作,集思广益制定一套可行的规范。至于在网上交易课税的问题,虽然美国大声呼吁免税,但是应该是基于美国是电子商务输出大国的立场,中国还是应该斟酌自身电子商务发展的情况与国情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要课税还是免税,不一定要跟着美国走。

网友河南驻强国老乡问:
    郭小姐,您简要介绍一下台湾地区的电子商务和相关法律的情况吧。咱们河南也可以借鉴。
郭懿美:
    台湾地区目前上网的人数已经超过三百万人次,在电子商务方面也是主管单位鼓励与辅导的强项。在立法方面,目前已经提出《电子签章法(草案)》,也积极修正现行相关法规。例如:《知识产权法》、《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刑法》等。台湾地区也曾经针对网络内容涉及违反或不当,考虑过要制定网络管理法,最后还是认为没有必要。
网友五千年古国在梦中跟帖:
学习台湾经验有什么不好,学习总比摸着石头过河,老交高昂的“学费”好嘛。

网友小丁丁问:
    郭小姐,就“国家信息产业部关于‘电子商务立法的时机尚不成熟’”的说法,您有什么看法?
郭懿美:
    站在学者的立场,我并不认为存在这样的问题,事实上法律都是跟着实践跑,法律就是要解决不断发生的社会问题。以电子商务近几年来在中国发展日趋火爆的情况来看,法律就算不能洞烛机先,也应该补破网,更何况现行法律对于电子商务相关的问题与纠纷,并非无法可管嘛。就像我在前面其他的问题中已经提过,现行法可以用的就用,不能用的就新立,当然如果考虑到正式立法时间过长,缓不济急,先用行政法规暂定一下游戏规则,也无不可。严格讲起来,电子商务立法时机已到,各主管单位为今之计,应是互相协调,捐弃本位主义,抓紧立法工作才对。

网友强国论坛的掏粪工问:
    郭女士:象您一样学识成功的女性在台湾多嘛?您受父影响大还是母亲影响大?
郭懿美:
    谢谢你的夸奖。我想不论是在台湾或者是在大陆,认真学习就会事业有成的女性并不少见,我本身比较不会太强调性别与专业的问题。当然在成长的过程中,父母双方面的影响都是有的,最主要是鼓励我做一个独立的专业人士。

郭懿美:
    相逢自是有缘,我很高兴今天有机会在这里跟各位先进讨论电子商务法律的课题,因为时间的关系,可能有些意犹未尽,希望以后在其它的场合还有机会再跟大家讨论。
谢谢大家!